「反墮胎倡議行動的真實邏輯……,那並非為了要保存生命,而是要控制女孩和女人,並為了強制執行一個普遍的期待,亦即女人要為被指定的男人「付出」子女。
這並不是在說,女人因此被視為次等人類、非人類的動物,或甚至僅僅是一個容器。事實上,以概念而言,一個女人的人性對這整個體制而言是至關重要的:她在此以及在其他人的情境中被預設要提供給男人的,是一個獨一無二的人性服務。她不只是要像《使女的故事》描述的那般,應該為了完成人類繁殖的任務而生孩子,在事後,她還必須以一種隱藏自我的方式照顧這個孩子(而其程度遠遠超過了放在她的男性伴侶身上的期待)然而,儘管她的人性沒有受到質疑,但那卻被視為是屬於他人的物品。她作為一個人不是被看作一個存在者,而是一個付出者——她要在男性伴侶渴望的範圍內,付出生殖勞動和情緒勞動、物質支持,以及性欲上的滿足;相對的,他則被認定有資格從她身上取用這些商品,將它們視為他與生俱來的權利。」
——凱特‧曼恩著、巫靜文譯《 #厭女的資格》
6月2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1973年確認憲法保障「女性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有十多個保守派的州政府,即刻啟動「全面墮胎禁令」,就連遭遇強暴、亂倫等而受孕的女性也都不得施行人工流產。這將令非預期情況下懷孕的女性們回到過去必須透過地下管道自行流產或被迫生下孩子。
看著這個倒退50年的決議,實令人痛心。對女性權益的蔑視如此昭昭然!什麼是不正義?這便是不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