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加密檔案櫃:對性隱私法律框架之女性主義批判

【Metoo加密檔案櫃:對性隱私法律框架之女性主義批判】

Silvia介紹了隱私概念源自古希臘時期,區分了「私領域」與「公領域」。

國際上關於「性隱私權」的發展:

世界性學會(World Association for Sexual Health)1999 年制定了「性權利宣言」(Sexual Rights Declaration),其中包含了九種性權利。第六項稱為 “the right to privacy in sexual rights"(性權中的隱私權),而不是 Sexual Privacy。

這個概念的產生與 1980 年代美國針對男同志的「雞姦法」(Sodomy Law)有關。當時警方會破門而入干涉合意的性行為。性隱私權被提出,旨在保障同志群體,並防止法庭審判性侵案件時,詢問被害者的性歷史(例如是否為處女、是否與他人發生過性行為)。

在 20 年後(2019 年),才有耶魯學者提了 Sexual Privacy 這個概念,定義了人有支配自己親密生活邊界管理的權利,對性自主、身份發展和親密關係具有重要價值。

而台灣最早出現類似性隱私的討論是 1995 年,當時針對男同志公共情慾空間(如三溫暖、健身房)被警察突擊檢查的爭議,其中一個爭議點在於三溫暖到底是「公共空間」還是「私密空間」。而當時主張的性隱私權,是在談「國家」不可介入成年人合意性行為的權利。

後來面對數位時代日益多樣化的性犯罪形式(偷拍、散佈他人性影像、換臉),台灣在2023 年通過刑法第28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在2020 年,原來立委提出的草案將文字也納入了打擊範圍,而不僅限於性影像。但若按此草案邏輯,討論黃子佼持兒童色情影片也可能被視為「散佈性隱私」。最終 2023 年的刑法版本決定不涵蓋文字。

雖然刑法排除了文字爭議,但在行政法(如《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仍然存在「不能夠惡意或未經同意散佈性或性別有關文字」的規定。這意謂著,指控他人性侵的人,亦有可能被反控性騷擾、揭發他人性隱私的罪名。例如性侵加害人可以反申訴被害者性騷擾他,因為被害者提到他們之間未經同意公開的性行為。這個矛盾點,卻可以讓我們再深思「性隱私罪」的定義問題。

Silvia從基進女性主義觀點出發,希望帶來不同的思考方向。

基進女性主義者認為色情文化是一種性別歧視或「性別化的仇恨言論/貶低」。

色情在影像作品及文化中,將女性放在一個被歧視、次等、被動、待被破壞或被暴力的位置,且主要目的是為了勾起另一個性別(男性)的性慾。它並製造了對女性的錯誤認知,使觀者認為女性「喜歡被暴力對待」、將女性身體視為客體。

1980 年代,麥金儂等人於是提出了「反色情公民權法案」。這不是國家的刑法(不會逮捕猥褻者),而是允許女性或婦女團體對色情片商求償,並要求下架歧視女性的作品。

台灣目前有下架機制,但針對的是兒少性剝削及性影像外流,無法針對合法的、但帶有性別歧視的 A 片進行制裁。

而當台灣將「散布猥褻物品罪」(社會法益/性道德)轉變為「妨害性隱私罪」(個人法益/隱私權)時,發生了立法框架的轉移,它強調偷拍外流傷害了個別人的隱私權,但這可能落入「原子化」的邏輯,將每個受害者僅視為獨立的個體,亦只能還其個人權利。

按基進女權模式(集體化):反色情民權法案的邏輯,偷拍外流同時傷害的是集體的女性地位和性別平等。例如,女廁所的針孔攝影機,傷害的不只是被拍到的女性,而是所有可能使用該廁所的女性,侵害了集體女性的平等權益。

而延伸上述概念,將性傾向完全視為「隱私」來處理,雖然保障了個人的隱匿權,但也潛在強化了對同志「只要你不表現出來、不講出來,我就不歧視你」的邏輯。已有許多學者主張,職場對同志或雙性戀的歧視,應主張平等權的侵犯,而非隱私權的侵犯,才能真正處理社會的污名。

Silvia和凍日做了很好的總結:

如果我們將法律視為一把用於保護社會的傘,那麼將性犯罪、偷拍外流僅僅視為「性隱私」的侵犯,就像是給每個人一把只遮住頭頂的迷你小傘。雖然它保護了個人的頭部(隱私),但它可能會忽視了這場雨(歧視和暴力文化)對整個環境(社會結構)和所有使用者(女性群體)造成的集體影響和不平等。要真正應對這場雨,需要一把能覆蓋所有人的大傘(平等權),既能保護個人,也能改善整體環境。